玩具

型式試驗(Type Test)

型式試驗的申請方式

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之程序:應填寫本中心申請書及檢送主型式/系列型式之每種玩具商品至少各送樣三件(視產品之特性調整送樣的件數),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本中心)提出型式試驗申請,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進行檢驗。

型式試驗的便利性 
依現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採監視查驗者其抽中樣品須作檢驗及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等,若該批玩具報驗申請書所載之所有抽中項次樣品,已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本中心)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限報驗前十二個月內之型式試驗報告),僅需查核包裝、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項目(唯必要時得取樣檢驗)。可簡化監視查驗之進口檢驗流程與掌握時效,並確保產品之安全性。

玩具商品之檢驗方式
玩具商品經依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評估,分為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參照玩具商品危害風險性評估表),採行下列檢驗方式:
(一)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符合性聲明
(二)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雙軌併行。 商品同時包含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及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範圍者,應依前項第二款辦理。

一、監視查驗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監視查驗(報驗),取得查驗證明。

(一)辦理流程

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檢驗->發證(查驗證明)

(二)檢驗項目

  1. CNS 4797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2. CNS 4797-1 玩具安全(耐燃性)  
  3. 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4. CNS 4797-3 玩具安全(物理性)  
  5. CNS 4797-4 玩具安全(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   
  6. CNS 4797-5 玩具安全(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   
  7. CNS 15138 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氣相層析法  
  8. CNS 15138-1 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第1部:氣相層析質譜法 
  9. CNS 15493 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甲醯胺含量)  
  10. CNS 14276 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  
  11. ISO 22717 Cosmetics-Microbiology – Detection of Pseudomonas aeruginosa  
  12.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  
  13.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金黃色葡萄球菌之檢驗  
  14.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 
  15.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沙門氏桿菌之檢

(三)受理報驗地點

  1. 國內生產者: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2. 代理商或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四)查驗方式說明

  1. 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商品時,應檢附抽中批項次玩具商品之實體中文標示照片或預定製作之中文標示樣張、圖樣等相關資料,並將玩具商品品名全數登錄於標準檢驗局自動化系統之報驗申請書之品名欄並檢附電子檔,紙本申請書得以附表方式申辦;如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拒絕受理,請報驗義務人補正後重新報驗。
  2. 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報驗之玩具商品,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十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
  3. 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玩具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4. 抽中批玩具之取樣比率,報驗一百項以下者,每五項隨機抽取一項。但最少應取樣一項,最多五項;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二十項增加抽驗一項,每項取樣二件(組),但取樣比率得視實際需要作機動性調整。
  5. 抽中樣品須作檢驗及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若該批玩具報驗申請書所載之所有抽中項次樣品,已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本中心)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限報驗前十二個月內之型式試驗報告),僅需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項目,唯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6. 抽批查驗未抽中批之玩具商品,須查核電腦資料庫,確認報驗商品是否符合書面核放資格,並由自動化系統產生查核清單,依下列方式執行:(1)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方式查核標示,赴現場逐項查核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取樣檢驗。(2)未抽中查核批,採書面核放,審查中文標示樣張。
  7. 玩具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其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查核商品 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取樣及封存。
  8. 檢驗不合格案件須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不合格玩具商品須整批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海關或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2)不合格玩具商品須整批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倘不合格玩具商品須監督改善或該批部分項次須銷毀、退運,並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標準檢驗局核准函、不符合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欲更換零(配)件之確效證明等資料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重新報驗。(4)檢驗不合格玩具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比率按第四目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玩具商品,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必抽中檢驗項次之玩具,並應加倍抽樣。(5)檢驗不合格玩具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不合格項次玩具商品之部位銷毀者,該項次得免抽樣。
  9. 市售玩具商品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玩具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並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取樣 

  1. 取樣數量:(1)抽中批玩具之取樣比率,報驗一百項以下者,每五項隨機抽取一項。但最少應取樣一項,最多五項。(2)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二十項增加抽驗一項。(3)每項取樣二件(組),惟取樣比率得視實際需要作機動性調整。(4)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比率按前頁規定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玩具商品,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必抽中檢驗項次之玩具,並應加倍抽樣。(5)檢驗不合格玩具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不合格項次玩具商品之部位銷毀者,該項次得免抽樣。
  2. 取樣單位:依不同轄區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或玩具中心取樣及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3. 辦理方式:現場查核玩具數量規格、商品檢驗標識(指定代碼及批號)、中文標示,連同樣品及送樣單於當日寄送至玩具中心。  

(六)商品檢驗標識

  1. 商品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商品檢驗標識之基本圖式為:

  1. 標檢局印製之字軌為「C」及流水號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標檢局印製之字軌為「C」及流水號之商品檢 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並貼附於商品本 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2. 報驗義務人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時,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書」並檢附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其所在地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M」及指定碼。
  3. 自行印製M字軌商品檢驗標識:(1)不予指定固定尺寸,但應以適當比例大小標印於產品本體上。(2)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3)製作標識時,應將自印商品檢驗標識M00000及批號於報驗申請書之商品檢驗標識欄及批號欄詳實填報,並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M00000及批號(七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以上下並列方式標示,俾落實後市場管理機制及商品追溯功能。例如:批號(共7碼) 為報驗義務人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七月份製造之第一批玩具商品;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20);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07);第五~七碼為流水號(001)。 範圖:                                                                                                                                                                                          

(七)監視查驗-不合格重新報驗態樣

  1. 全數退運或銷毀: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及「商品退運及銷毀作業程序」辦理退運或銷毀,業者無須辦理重新報驗。
  2. 重新報驗:(1)不合格項次部分進行退運:倘無法改善者,僅針對不合格項次退運,其他未抽中項次可申請重新報驗。(2)不合格項次部分進行銷毀:倘無法改善者,僅針對不合格項次銷毀(玩具本體銷毀),其他未抽中項次可申請重新報驗。(3)不合格項次部分進行監督改善:包括更換不合格零件部位或銷毀不合格零件部分等情形,其他未抽中檢驗項次或經監督改善後之玩具商品可申請重新報驗。

(八)監視查驗-重新報驗流程

  1. 由報驗義務人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 」 並填寫「重新報驗申請書」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進行審核。 
  2. 依據前述文件逐項核對「報驗義務人」、「報驗日期」、「報驗案號」、「報驗數量」、「報驗品名/規格/型號」、「生產地」、「原檢驗機關」、「進口報單號碼」、 「重新報驗類型」、「不合格原因」及「改善計畫」等資料無誤,另須確認申請人是否有蓋公司大小章及填寫之地址、回文方式及日期是否正確後,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於1日內逕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核,並請電話聯絡方式確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是否已收執,避免影響審核時效及業者權益。 
  3. 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後函覆報驗義務人並通知原檢驗機關及玩具中心。 
  4. 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進行監督改善/銷毀後填寫「商品銷毀/監督改善紀錄」,並將影本送報驗義務人備查。 
  5. 報驗義務人備齊「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商品銷毀/監督改善紀錄(採退運者免附) 」及「重新報驗核准函」,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九)監視查驗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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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登錄

(一) 驗證登錄說明

依據現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佈的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驗證登錄流程示意圖如下表示:

(二) 驗證登錄的特色

  1. 自行標印商品檢驗標識。 
  2.  申請人可憑驗證登錄證書逕行運出廠場或辦理通關,不必逐批報驗。 
  3.  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得申請延展一次。

 (三)驗證登錄的程序

  1. 型式試驗模式 ( 模式二 ):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 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 
  2. 符合型式聲明模式 ( 模式三 ):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四)樣品

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玩具商品至少各送樣品三件,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玩具指定試驗室 (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 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五)驗證登錄 ( 模式二加三 ) 申請作業流程

(六)驗證登錄的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 主要製程相同,且使用同主要材質、原物料/零件者且基本設計相同者屬同一型式,可採最複雜者為主型式,其餘為系列型式。 
  2. 主要製程相同,使用同一群組原料者,且外觀相似者,視為同一型式且不分系列型式;外觀不同者屬系列型式。

(七)驗證登錄證書登錄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檢附核准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玩具商品彩色照片(包括玩具商品實際尺寸;4 吋x6 吋照片)、產品/零件主要物料表及查檢表、中文標示樣張及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構申請換發證書。
  2. 同一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商品時,應檢附核准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及玩具商品彩色照片(包括玩具商品實際尺寸;4吋 x6吋照片)、產品/零件主要物料表及查檢表、中文標示樣張及型式試驗報告,向檢驗機構申請核准。

(八)申請驗證登錄應具備的文件

  1. 基本文件:請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頁「申辦服務及書表下載」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填報資料並儲存至磁碟 ( 或其他儲存媒體 ),作為驗證登錄基本文件。
  2. 符合性評鑑文件:(1)標準檢驗局認可之玩具指定試驗室(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2)符合型式聲明書。
  3. 技術文件: 
(1)玩具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附件二)。 
(2)廠商代理人說明表(附件三)。 
(3)玩具商品描述說明表(附件四)。 
(4)產品/零件、主要物料表及查檢表(附件五)。 
(5)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說明表(附件六)(可以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CNS 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登錄證書影本取代)。  
(6)中文標示樣張。  
(7)玩具商品彩色照片(包括玩具商品實際尺寸;4吋x6吋照片)。

(九)「驗證登錄商品檢驗標識」標示說明

  1.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識別號碼及批號所組成,識別號碼於核發之驗證登錄證書中載明。
  2. 自行印製字軌為「R」
  3. 商品檢驗標識應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標示於商品本體最小外包裝上。
  4. 製作標識時,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例如:批號(共7碼) 為報驗義務人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七月份製造之第一批玩具商品;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20);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07);第五~七碼為流水號(001)。

 

(十)驗證登錄登錄及審查

  1. 審查時限: 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加計七個工作天。
  2. 登錄年費:每一型式新臺幣二百元。
  3. 審查費:(1)申請驗證登錄: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2)驗證登錄證書授權:每一證書新臺幣五百元。(3)驗證登錄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4.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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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申請作業流程 

請到【檔案下載】→【玩具】下載 【玩具商品符合性聲明技術文件】、【符合性聲明範例及指引】、【符合性聲明保存文件填寫範例】三份文件

(一)玩具商品危害風險性評估表( 附件一 )所列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之型式分類,依商品材質分類如下: 

      1.紙類。 2.塑膠類。 3.其他複合材質類:商品含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二)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之受理程序及試驗原則:

  1. 受理程序: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附件七),向玩具指定試驗室(本中心)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 試驗原則: 
(1)樣品數量:報驗義務人應檢送玩具商品樣品至少三件。
(2)指定檢測項目:玩具指定試驗室依各型式分類之指定檢測項目辦理(附件八)。  
(3)檢測項次擇定:玩具指定試驗室於型式分類清單中,擇定各型式分類中最複雜一項檢測,其型式分類清單中,項次總數累計一百項以下時,每二十項選擇一項檢測;項次總數累計一百零一項以上,每五十項選擇一項檢測。

(三)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保存下列文件:

  1. 符合性聲明書(附件九)。 
  2. 技術文件: 
(1)玩具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2)玩具指定試驗室簽署之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附件七)。

(四)已簽署符合性聲明書及保存技術文件之玩具商品,其附件七及型式試驗

        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變更後之附件七、原
        型式試驗報告或樣品等向玩具指定試驗室申請變更,其試驗原則如下: 
        1.增列型號或款式造成型式分類表中項次內容異動者: 
            (1)達到或超過第二款第二目之三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依第二款第二目 試驗原則辦理。 
            (2)未超過第二款第二目之三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則僅變更附件七。
        2.指定檢測項目異動者,依第二款第二目之二補做異動指定檢測項目。

(五)商品檢驗標識

報驗義務人向檢驗機關申請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記, 字軌為「D」及指定代碼;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 D00000,標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範圖:

(六)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記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聯絡及詢問窗口

    總  局 電話:02-23431700 
    基隆分局 電話:02-24231151 
    新竹分局 電話:03-4594791 
    台中分局 電話:04-22612161 
    台南分局 電話:03-2264101
    高雄分局 電話:07-25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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